胡群林律师办理的汤臣倍健诉山东华仁倍健商标侵权纠纷案

商标律师咨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浙0103民初5642号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陈逸涛,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朱传勇,
被告:朱传勇,男,汉族,1977年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神头镇房家村75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421197701272473.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兴民,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新城1幢6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传勇、杭州恒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悦独任审理.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传勇不再生产、销售带有侵犯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产品;
二、被告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传勇于2020年12月9日前支付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250000元,于2021年2月1日前支付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250000元(收款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202361910004539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珠海映月支行);
三、如被告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传勇未能按时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上述全部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传勇向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四、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传勇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向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传勇追溯2020年12月2日前生产、销售的案涉产品的侵权责任;
五、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杭州恒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传勇负担(于2020年12月9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费.
审判员 张 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孙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