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百年王老吉润喉糖商标侵权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2007)洛民五初字第11号
原告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二路831号。
法定代表人李祖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群林,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内2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铁良。
委托代理人于娟,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焦亚亭,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智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裕丰村4队。
法定代表人郭铁良。
委托代理人于娟,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焦亚亭,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智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由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军锋、黄云、助理审判员王霖组成合议庭,由史军锋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群林,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上海智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焦亚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第1540528号“王老吉”注册商标是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许可我公司使用的历史悠久的著名商标,是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品牌。第1157610号注册商标是原告分支机构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饮料分公司注册的,我方享有此商标专有权。2005年8月,我公司发现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4日、7月14日、8月31日均在网上宣传其生产的“郭百年王老吉”含片,并在网上招商。2005年9月21日我公司向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发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的函告》告知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方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被告在收到函告后复函,向我方道歉并告知其在当天已经将“郭百年王老吉”从网上撤销掉。2006年3月8日,我方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智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合作生产“郭百年王老吉”含片在市场上销售,给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商标侵权行为成立。2、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王老吉商标权的行为,收回并销毁市场上所有由二被告生产的“郭百年王老吉”含片及库存的包装材料。3、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4、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已经支付的侵权调查费用20000元。5、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洛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上海智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辩称:“郭百年王老吉”商标于2005年5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商标的注册类别为30类,包含了糖果、非医用营养粉等,该申请已于2005年7月28日被受理。我方使用的“郭百年王老吉”商标是纯文字的商标,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是楷体文字,而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图文商标,在魏体的王老吉字样四周装饰有古代如意形饰边图形,由此可见二者区别十分显著,不至于在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我方不存在侵权,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不存在,其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并经本院认证的情况如下:1、1540528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注册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委托书,该注册证显示,原告获的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图文商标,在魏体的“王老吉”字样四周装饰有古代如意形饰边图形,并且该注册证记载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五类即人用药品。第1157610号商标注册证,注册人为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饮料分公司,该分公司为原告的分支机构。该注册证记载“王老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即糖果食品类。2、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宣传“郭百年王老吉”含片及招商广告的网页,证实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确生产了商标为“郭百年王老吉”的含片。3、原告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现网上有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宣传“郭百年王老吉”含片及招商广告的网页,便致函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其主要内容是认为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使用“郭百年老吉”的商标,侵犯了其“王老吉”的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并要求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4、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复函,其主要内容是其使用了“郭百年王老吉”的商标与“王老吉”的商标发生了冲突,向原告致歉,并将其在网上的宣传内容从网站上撤销。5、原告的工作人员在普宁市流沙寿生堂药店购买的“郭百年王老吉”含片一盒,该包装盒上注明:生产商是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合作生产商是被告上海智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豫卫食准字[2000]第0139号,该证据证明:“郭百年王老吉”含片是属于糖果,非医药类的产品,“郭百年王老吉”的商标图形是楷体书写的“郭百年王老吉”这几个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了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对“郭百年王老吉”这个商标进行注册的申请,该受理通知书注明:“郭百年王老吉”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2、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5类为: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第30类为:咖啡,荼,可可,糖,米,食用淀粉,本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钦用冰。以上证据证实:被告使用的“郭百年王老吉”商标是使用在糖果食品类商品上,与原告的“王老吉”注册商标是使用在同一类的商品上。
根据以上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154058号商标注册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实:商标注册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原告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图文商标,是在魏体的王老吉字样四周装饰有古代如意形饰边图形,并且该注册证记载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五类即人用药品。第1157610号商标注册证,注册人为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饮料分公司,该分公司为原告的分支机构。注册商标是图文商标,是在魏体的王老吉字样四周装饰有古代如意形饰边图形,该注册证记载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即糖果类,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智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郭百年王老吉”含片的“郭百年王老吉”的商标图形是楷体书写的“郭百年王老吉”这几个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了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对“郭百年王老吉”商标进行注册的申请,该受理通知书注明:“郭百年王老吉”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即为糖果食品类与原告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王老吉”商标是使用在同一类商品上。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王老吉”商标是使用在食品糖果类的商标,而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智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郭百年王老吉”含片是也属于食品糖果类,而且双方的商标标识存在较大相似性,足以误导公众,因此被告洛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智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构成侵犯原告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洛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智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原告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二被告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及调查费用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在法定赔偿数额额度内酌定,原告主张的因侵权而进行调查的费用因没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项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智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智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郭百年王老吉”的商标。
二、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智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6972元由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智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在执行本判决时,由被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智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交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史军锋
审判员黄云
代理审判员王霖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