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律师代理思路——原告篇

一、确认原告
要启动一个商标侵权案件,首先要确定该案的原告。商标侵权纠纷的原告有多种类型,比较复杂,主要有如下几种: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人作为商标侵权案的原告最普遍,主要包括商标注册证上注册人,或《商标转让证明》载明的商标受让人以及注册商标的合法继承人。
共有商标的全部共有人在起诉时应作为共同原告,商标受让人应在转让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才能成为原告,如被告侵权时间跨越注册商标转让前后,则转让人或受让人均应为原告。
独占使用被许可人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对使用许可期间的商标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征得商标权利人的同意。
排他使用被许可人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单独起诉时,应提供商标注册人明确表示不主张权利的证明。
普通使用被许可人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授权被许可人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不是委托被许可人代为起诉。
二、确定被告
生产商。侵权产品还未进入销售环节。
生产商和销售商为共同被告。
销售商。侵权产品上没有载明生产商,也找不到生产商的情况下起诉销售商。
如果侵权产品上列明为了委托加工方、监制方等,最好的办法就是将这些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对原告赔偿更有保障。
三、收集证据
打官司的关键就是打证据,商标侵权案件能否胜诉、侵权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原告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且有证明力。
(一)商标侵权的证据种类
原告主体资格和商标权属证据:包括原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如果是利害关系人,还要提供商标许可协议及备案证明等。
侵权主体的证据,主要指侵权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工商登记档案等。
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主要包括侵权产品实物、侵权产品的外包装、标牌、产品说明书;购买侵权产品的发票;广告宣传侵权产品的网页等材料;证明侵权持续时间的证据;侵权产品销售区域的证据等。
确定赔偿数额的证据。主要包括侵权人的财务审计报告;侵权人侵权期间销售额的证据;侵权人单位产品利润或原告单位利润的证据;商标许可合同及发票;商标知名度、美誉度的证据;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的证据(调查费、差旅费、证据保全费、律师费等)。
(二)收集证据的方式
1、自行收集。由原告或代理;律师自行收集,如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等。
2、公证取证,公证取证主要是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公证和网页公证。
3、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4、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5、举报举证,由相关部门现场扣押调查所获取的证据。
综上,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一定要尽自己最大努力,利用各种合法手段,收集到全面且有证明力的证据,给诉讼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诉前和解
和解可以有效的避免诉累,但和解的赔偿费用一般都不高。
五、选择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7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在确定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法院时,应当首先了解当地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否有设置专门的管辖法院。
六、确定索赔金额
《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七、申请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是知识产权特有的一种有效制止侵权的措施。申请诉前禁令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侵权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第二、不采取诉前禁令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三、提供担保。
申请人在禁令作出后的15日内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法院解除禁令措施。
综上,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经过上述准备工作后,接下来就是撰写起诉书、准备起诉材料、去法院立案,然后开庭,提交代理意见等;这些过程与普通民事纠纷案件代理程序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