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群林律师办理的沐贝康商标侵权案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 0103 民初 4650 号
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光宝路10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1637004XWo
法定代表人:孔庆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豪,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沐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 城区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4号楼0601-036室,统一社会体用代 码:91370112MA3Q5RST6Yo
法定代表人:刘彪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山,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泽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草滩九路360号西安人工与智能机器人产业园4号楼6层,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23056827783o
法定代表人:王宏武。
被告:杭州恒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 墅区朝晖新城1幢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3757201074Ro
法定代表人:陈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合公司)与被告山东 沐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曦公司)、陕西泽纳药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泽纳药业)、杭州恒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恒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2 0立 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健合公司 的委托代理人胡群林、黄思豪,被告山东沐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 理人孙福山、孙静,被告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到庭参 加诉讼。被告泽纳药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健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 商标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招商推广带有“合生元”及 “合生元益生菌复合冷敷凝胶”的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山东沐 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泽纳药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含相关维权的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整;3.判令三被 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我国婴幼儿营养 品市场领先和标杆企业。原告生产的合生元系列产品具有极高的 知名度和美誉度,特别在益生菌产品,2017年至2019年连续3 年带有合生元商标的益生菌产品获得全球销量领先的认证,被消 费者所熟知和青睐。原告在2001年10月7日取得1647169号“合 生元”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粉及 非医用营养胶囊等商品上,2004年2月28日取得第5类“合生 元”文字商标注册专用权,核定使用在医用及兽医用细菌制剂、 医用生物制剂等商品上。2006年7月8日,经法院判决认定为驰 名商标。上述商标及产品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和广泛推广宣传,积 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良好的市场价值和品牌声誉。 2021年上半年,原告在被告三所经营的“环球医药网” (https:
//www. qgyyzs. net/)上发现名为’‘合生元益生菌复合冷敷凝胶” 的产品在招商推广,招商推广企业为被告一,在网站上“产品名” 输入“合生元”或’‘合生元益生菌”搜索,结果显示显著中间标 题为”合生元益生菌复合冷敷凝胶”,产品图片上标注“合生元” 标记及“合生元益生菌复合冷敷凝胶”产品名称,意图通过公众 对原告商标及其商品的认知,提高访问被诉网站、产品的可能性, 增加交易机会。原告通过该环球医药招商网联系电话号码 18306409398添加被告一公司员工微信(微信名:山东沐曦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原告与其微信沟通并支付款项购买了上述产品,经 过实物查看,这些产品与招商、销售产品图片一致,正面标注“合 生元”及“合生元益生菌复合冷敷凝胶”文字标记。而产品侧面 标注的生产商及生产备案号指向被告二,责任方指向被告一。原 告对上述过程及产品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经进一步检索,发现 该产品还在3165医药网(http: //www. 3156. cn/)、微信公众号、 微信朋友圈招商,并在京东平台上销售。上述产品系三被告共同 生产、销售、营销推广的产品。原告认为’‘合生元”商标依法注 册应受法律保护。三被告在生产、销售、营销推广的产品正面标 注’‘合生元”标记及’‘合生元益生菌复合冷敷凝胶”产品名称, 足以让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源自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进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三被告作为同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知悉原告合生元商标品牌知名度,其实施上述行为主观上攀 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 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 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沐曦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一、被告的涉案 产品中带有合生元三个字是合理使用且不存在恶意不规范使用的 行为,不构成侵权,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1、合生元本身是微生 物制剂的一种分类方法,这是医学研究结论,并非被告过错使用 导致。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中含有通 用名称或者表明主要原料等特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被告使用合生元三个字是为了说明产品构成成分 包含了合生元类的益生菌,而不是为了借助合生元的商标口碑。
被告系正当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2、被告系认为合生元系微生 物制剂成分的前提下使用的,且使用时注明的是”合生元益生菌”, 主要是为了表明涉案产品的成分即益生菌的类型,使用中没有对 “合生元”进行醒目的字体、字号等突出标明设置,没有刻意使 用’‘合生元”意图对普通消费者造成误导。3、原被告的产品并非 同种类产品,针对的客户群体和市场都是不同的,且原告并没有 类似产品。被告涉案产品是外敷,用途是平衡女性阴道微生态环 境,和原告口服类营养粉、营养胶囊是截然不同的产品,和原告 并非同行业,所针对的客户群体也具有特殊的局限性,没有必要借助原告品牌进行推广。4、被告涉案产品外包装明确注明了公司 名称及沐贝康商标,具有明显的辨识度,没有削弱原告商标与原 告的对应关系,不存在和原告混同以致让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况。 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依据且数额过高。1、原告没有同 类产品生产销售,不存在销售量减少、利润受损等情况。我公司 规模小,招商时间较短,没有在京东等电子平台开设商户销售, 尚未形成销售渠道,售出产品更少,收入微薄。2、我公司成立时 间短,是基于对医学文献等资料的信任才将“合生元益生菌”的 成分信息标注在包装盒上(可以查看被告其他产品的包装备注信 息),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了解到产品的成分材料,主观上并没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恶意,和常见的“康师傅-康帅傅”等恶意侵权具 有明显的区别。3、国家保护知识产权,但是也重视产品的科研创 新,被告涉案产品是自主研发的新型产品,填补了相应市场的空 白。被告对此投入较大,企业负担也很重,疫情期间能够坚持到 现在非常困难,希望法院予以核实。即使最终本案被认定为侵权, 希望法院本着保护知识创新的原则,根据被告经营的实际情况, 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 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尽 量给在疫情期间对没有侵权恶意、艰难研发运营的市场主体减少 负担。
被告泽纳药业辩称,一、我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并不侵害原 告商标权,我公司也没有故意侵权的恶意。1、合生元三个字系微 生物制剂的一种分类方法,是医学领域的通用名称,在实际使用 时是作为一种产品成分进行注明的,而不是作为产品商标或品牌 进行注明的。2、实际生产的产品和原告可食用的营养品是完全不 同的产品,受众人群和产品市场非常局限,产品用途备注清晰, 不会被大众所误解或者误认。3、涉案产品包装上,没有对合生元 进行突出醒目显示,厂家山东沐曦生物公司以及品牌沐贝康突出 醒目,厂家及商标具有明显的辨识度,说明我们并没有恶意借助 原告商标进行推广的恶意。二、原告诉求我方赔偿巨额损失没有 依据。我方是严格按照山东沐曦生物公司要求进行生产,而且也 是在核实过合生元确系微生物制剂分类成分后才生产的,没有恶 意侵害原告商标权,仅仅是为了备注产品成分。生产的产品受用 途限制所以销量很少,也没有给原告造成相关产品的销量下降等 影响,所以原告诉求巨额赔偿没有依据。综上,请求贵院驳回原 告诉求,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被告恒业公司辩称,1•我公司运营的环球医药网作为网络服 务提供者,只是提供一个企业信息展示的平台,不参与任何商品 交易流程。网站上所有的企业商铺,产品信息,均是企业自己上 传发布,与我们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 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我 公司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该起诉我们。2.我公司的环球医药网 信息量大,我们不可能也没法做到能检查每一条信息是否存在侵 权。另外客户发布的产品信息我们审核时都有到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的数据库进行核实,确保客户发布的所有产品信息的备案号 都是真实有效的。同时我们也有免责声明,企业注册时就被告知 提醒:发布企业因其使用环球医药网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也由其自己承担,环球医药网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不 应该起诉我们。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侵权责 任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 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 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 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 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 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 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法条,只有在原告通知我方而我方没有 删除侵权链接的情况下,才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在本案中,我公司环球医药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此案件中 从未接到过原告方的电话或文件函等任何形式的通知。并且我公 司是在收到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后,第一时间下架了有争议的商品 链接,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因此,环球医药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应该起诉我们。综上,原告要求我方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缺乏法律依据。我们请求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 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定以下事实:第3314576号“合生元”文字商标,核定使 用商品(第5类):医用及兽医用细菌制剂;医用酶制剂;维生素 制剂;生化药品;医药用洗液;婴儿食品;医用生物制剂;医用 营养品;食用植物纤维(非营养性的);生虫剂;兽医用生物制剂; 污物消毒制剂;卫生短内裤;牙用光洁剂(商品截止)商标权利 人经变更为原告,有效期经续展至2024年2月27日。第22459639 号合生元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0)第 10类:分娩褥垫;失禁用垫;出牙咬环;奶瓶;吸奶器;婴儿用 安抚奶嘴;奶瓶阀;奶瓶用奶嘴;医疗器械和仪器;矫形用物品 (截止)商标权利人经变更为原告,有效期至2028年8月6日。
2021年12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作出(2021) 粵广南粤字第24826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原告分两次通过微信 名称为’‘山东沐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涉案产品合计30盒。 经当庭核对封存完整性并拆封,原告主张的侵权产品“合生元益 生菌复合冷敷凝胶”每盒外包装盒正面左上角及右下角有两处 ‘‘合生元”文字记载,包装盒右上角标注有沐倍康及被告沐曦公 司名称。产品包装中注明生产单位为被告泽纳公司,责任单位为 被告沐曦公司。在原告购买涉案产品过程中,出卖方发布的标注为被告沐曦公司的部分宣传材料中亦使用了 “合生元”标识。
本案中,被告沐曦公司、泽纳公司认可被告沐曦公司委托被 告泽纳公司生产涉案产品,但认为原告取证产品是否为泽纳公司 生产无法确定。同时两被告认为“合生元”为行业通用名称,其 使用行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原告健合公司明确主张被告沐曦公司、泽纳公司为共同生产者,并不要求被告恒业公司承担本案责任。
另查明,原告对’‘合生元”商标品牌进行了大量宣传并获得一系列荣誉。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3314576号、第22459639号商标注册商 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 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均属于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涉案侵权产品中在包装上 两处使用了 “合生元”标识。虽然被告沐曦公司、泽纳公司认为 该表示为通用名称,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通用名称主要 分为法定通用名称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两种情况。法定通用名 称应是法律规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将其作为商品通用名称 使用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 认识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或 行业标准将’‘合生元”认定为通用名称,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 在相关行业内对”合生元”作为通用名成形成了统一认识。部分 理论文章或相关信息报道等不能有效证明某一名称已成为相关领 域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涉案商品及宣传中虽然标注有被告沐 曦公司名称及品牌,但使用的’‘合生元”与原告享有权利的注册 商标汉字迹读音完全一致,仅是自行存在区别,与原告享有权利 的注册商标构成相似。能够起到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存在造成 普通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的可能,因此构成对原告商标权利的侵 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被告沐曦公司与泽 纳公司的责任问题,被告泽纳公司接受沐曦公司的委托,生产涉 案侵权产品,双方具有共同生产侵权产品的合意,应认为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明确不要求被告恒业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对被告恒业公司责任问题,本院不再论述。
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损失及被告原告商标商誉、合理开支等因素。同时结合两被告共同生产涉案侵权产品的事实,本院酌定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失及合理支出 80000元,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本案判决书经生效公开后已经起到对被告侵权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的效果,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严重程度,因此原告该部分请求,本 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沐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泽纳药业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生产的”合生元益生菌复合冷敷 凝胶”产品包装及对该产品宣传中使用侵害原告健合(中国)有限 公司第3314576号、第22459639号“合生元”商标注册商标专用 权的行为。
二、 被告山东沐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泽纳药业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 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
三、 驳回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健合(中国) 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由被告山东沐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 泽纳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王岩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顾伟媛
书记员 闫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