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电器诉李嘉明商标侵权案

商标律师咨询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3)皖0291民初3299号
原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 德区勒流街道富裕村委会富安集约工业区5-2-1号地,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786454927Jo
法定代表人:李一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耀,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嘉明,男,汉族,2003年9月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沿河村查何李自然村125号, 公民身份号码 340223200309090519
原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嘉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 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3 年12月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且一致同意在调解书中对事 实部分不予表述:
一、 被告李嘉明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于2023年12月8 日前修改淘宝”小熊电器折扣1店”的网络店铺名称,修改 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与“小熊”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删除“小熊电器折扣1店”使用“小熊”作为标题的电器商品网络销售链接;
二、 被告李嘉明赔偿原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 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该款于2023年12月8日前支付 15000元,余款5000元于2024年1月1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汇原告指定账户(户名:王耀耀;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 东滨支行,账号6214 8378 7462 7437),如被告李嘉明未能 按期履行,需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三、 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黄晶晶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汤丽娜
书记员 管国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