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群林律师办理的SC美容服务商标侵权纠纷案

商标律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闽 0102 民初 10048 号
原告:广州懿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桥头 大街 228 号之三 5011 (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李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智,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雄英,女,汉族,1990 年 11 月 15 日出生,福建省 建 瓯 市 小 桥 镇 阳 泽 村 后 巷 2 号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350783199011154065。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林城,女,汉族,1992 年 6 月 20 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大桥镇横坑村下边坪 30 号, 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206204062。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海燕,女,汉族,1988 年 7 月 27 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太平村人民路长安巷 38 号,公民身份号码 350702198807278626。
被告:郑小燕,女,汉族,1986 年 11 月 17 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 19 号七层, 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61117472X。
原告广州懿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懿晟公司)与被告 江雄英、周林城、吴海燕、郑小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 于 2022 年 9 月 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懿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吴智,被告江雄英、周林城的委托 代理人林志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海燕、郑小燕经本院公告 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懿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雄英、周林城、 吴海燕、郑小燕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经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 专用权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美团页面、 线下经营场所、服务产品等使用标识从事美容服务;2.判令江雄 英、周林城、吴海燕、郑小燕共同赔偿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经 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 万元;3. 判令江雄英、周林城、吴海燕、郑小燕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 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案外人邱建平(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系国作登 字 -2014-F-00153043 号 美 术 作 品 、 国 作 登 字-2020-F-01056631 号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作品名称为 SC STYLEC0L0RBEAUTY、SC,作品类别均为美术作品。
2014 年原告将前述美术作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为“SC”商标,该商标注册号为 12768358,被核准使用在第 44 类美容服务类上,核定使用服务包括保健;芳香疗法;饮食营 养指导;蒸汽浴;美容院;理发店;修指甲;化妆师服务;庭园设计;眼镜行(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 2014 年 10 月 28日至 2024 年 10 月 27 日。2015 年原告申请注册了 “SC”商标, 商标注册号为 14461344,被核准使用在第 44 类美容服务类上, 核定使用服务包括保健;芳香疗法;饮食营养指导;蒸汽浴; 美容院; 理发店;修指甲;化妆师服务;庭园设计;眼镜行(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 2015 年 06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6 月 20 日。2014 年原告的“SC”品牌登上央视,成为 CCTV 上榜品牌; 2015 年原告为进一步推广品牌,邀请著名香港明星温碧霞为品牌代言,同时邀请香港老牌艺人汤镇宗、焦恩俊、麦家琪、李子雄等为品牌宣传推广。原告“SC”品牌以其优质的美容服务, 高超的纹绣技术,经过十年的努力,在全国发展了数十个加盟 店,在美容服务行业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2021 年 11 月,第12768358 号“SC”及 14461344 号注册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转让予邱建平,邱建平授权原告继续使用前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在内的任何方式维护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江雄英、周林城、吴海燕、郑小燕共同经营福州馥康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开设名为“美奢轻创(福州中心 店)”的美容院。该美容院未经许可在其线下经营场所、美团 宣传页面、美容服务产品上使用“SC”标识。对于被告的上述 行为,原告己进行相应的证据保全。福州馥康妮健康管理有限 公司己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注销,但其线下门店、美团页面等均显示在继续经营。四被告作为福州馥康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的股东,应当为该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认为,原告经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来源于原告方独创的美术作品,经过多年的推广使用,早己与原告自身商誉紧密 联系在一起,在美容服务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四被告作为 原告的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悉原告良好的市场知名度与广泛认 可度,其不可能不知道其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在美容服务领域 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 淆和误认,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品牌商誉的故意,其侵权行为 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并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 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谨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雄英、周林城答辩称,1、 懿晟公司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保护的著作权作品与商标权的标识是同一个,应当择一进行保护。2、江雄英、周林城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懿晟公司对江雄英、周林城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江雄英、周林城 虽然为“福州馥康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但该公司已 经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注销了,懿晟公司取证的时间为 2022年的 1 月,该取证时间晚于该公司的注销时间,该公司注销后的继续经营行为,懿晟公司应以实际经营者为被告进行起诉, 而不是以该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起诉。懿晟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江雄英、周林城在公司注销后实际参与该店铺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将江雄英、周林城列为被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江雄英、周林城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
4、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江雄英、周林城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诉求也明显不合理。被诉店铺“美奢轻创(福州中心店)”已经停止营业,其侵权行为已经不存在。
其次,懿晟公司提供的时间戳证据,用于证明江雄英、周 林城的侵权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这几个抖音账号指 向的均不是懿晟公司起诉的“美奢轻创(福州中心店)”,几 个抖音号与江雄英、周林城没有任何的关系,懿晟公司自说自 话的认定该三个抖音账号为江雄英、周林城的工作人员所开设 难以令人信服。更让人无法接受懿晟公司的言论的是三个抖音 号发布的内容不是江雄英、周林城被起诉的店铺,懿晟公司明 知上述三个抖音账号宣传的店铺并不是“美奢轻创(福州中心 店)”,而是“乐清店”、“胶州店”等信息的情况下,还试 图将该部分责任强加给江雄英、周林城,明显不和常理。
第三,懿晟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虽然该美团店铺显示的营业执照主体仍为“福州馥康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但该主体在 取证之时已经注销,且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时间内“美奢 轻创(福州中心店)”门店仍在经营。美团平台的信息并不在 江雄英、周林城的掌握范围之内,认定江雄英、周林城是否有 实际经营应到门店所在地址进行考察确认,懿晟公司未到实地 进行取证确认不能直接以美团平台信息起诉。
第四,懿晟公司诉求赔偿 30 万明显过高,懿晟公司起诉的侵权店铺“美奢轻创(福州中心店)”的美团平台显示近半年内 仅有 13 人预约过,显示的团购套餐的总销售数不到 30 个,其数额还不到 3000 元。可见即使认定江雄英、周林城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话,也不应承担 30 万元的高额赔偿。
综上,江雄英、周林城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法院依 法驳回懿晟公司对江雄英、周林城的起诉。若法院最终认为江 雄英、周林城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江雄英、周林城请求法院考量 该店铺的经管情况,在美团平台仅有 3000 元的营业额的基础上予以考景,驳回懿晟公司诉求的不合理部分。
被告吴海燕、郑小燕未答辩。
懿晟公司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 方进行质证,被告吴海燕、郑小燕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江雄英、周林 城、吴海燕、郑小燕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原告所 举证据,符合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邱建平系国作登字-2014-F-00153043 号美术作品、国作登字-2020-F-01056631 号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作品名称为“ ”、“ ”,作品类别均为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日期均为 2013 年 2 月 8 日,首次发表日期均为 2013 年 3 月 22日。2022 年 2 月 14 日,邱建平出具《著作权授权书》,记载自前述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授权懿晟公司申请为注册商标,并 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继续使用至著作权保护期终止。
懿晟公司分别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2015 年 6 月 21 日获准注册第 12768358 号“ ”商标、第 14461344 号“ ” 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为第 44 类,包括美容院、保健等,有效期分别至 2024 年 10 月 27 日、2025 年 6 月 20 日。2021年 11 月 6 日,邱建平受让了上述注册商标。2021 年 11 月 6 日,邱建平出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确认书》,许可懿晟公司、广 州形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继续使用前述注册商标至注册商标有 效期届满之日,许可类型为普通许可,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 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等。
懿晟公司、广州形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开设“SC 眉眼唇定制”微信公众号、制作宣传册、投放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 并邀请温碧霞、汤镇宗、焦恩俊、麦家琪、李子雄等艺人为 “ ”品牌产品代言,并在中央电视台、凤凰网安徽等等为品牌宣传推广。
2022 年 1 月 24 日,胡群林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证据保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所附的电子数据由联合信任移动客户端“权利卫士”获取,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根据所附电子数据,1、抖音号“SC 形色美妆”(抖音号:16580031)(地址位于山东青岛)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上传了内容为新店开张的视频,视频内店铺的门头、店内装潢使用了“ ”标识;2、抖音号“SC 形色美学乐清店一尚”(抖音号:S872625872)(地址位于浙江温州)于 2021 年 12月 27 日上传了内容为美容店的视频,视频内店铺的门头、店内装潢使用了“ ”标识;3、抖音号“@佩佩猪”于 2020 年12 月 3 日上传了内容为福州美奢轻创开业的视频,视频内店铺的店内装潢使用了“ ”、“美奢轻创”标识,门店位于公主塔。
2022 年 1 月 11 日,邱建平的委托代理人林婉纯来到广州市中南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在该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林婉纯使用该公证处提供的手机,打开美团应用程序, 选择地址为福州,搜索“美奢轻创”,进入搜索结果“美奢轻创(福州中心)”的页面,查看该商家相册、用户评价、网友评价、该店铺的经营资质等。2022 年 1 月 13 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22)粤广中南第 291 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根据该公证书,美团应用程序中的“美奢轻创(福州 中心)”店铺由福州馥康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康 妮公司)开设,该店铺的门店环境相册中显示该店铺的装修使 用了“ ” 标识, 该店铺的用户评价中,名称为“kql589923192”、“Rlb854014765”、“pAP850378342”等用户在 2021 年 12 月期间对该店铺的服务进行了评价,并上传了部分店内图片,图片显示该店的装潢中使用了“ ”标识。
馥康妮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 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江雄英,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晋连路 20 号世欧王庄 C-3a 地块 2#楼 13 层 14 办公-2,经营范围包括健康管理、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等,股东为江雄英、周林城、吴海燕、郑小燕。江雄英、周林城、吴海燕、郑小燕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简易注销馥康妮公司,作出《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其他未了结事务,并对上述承诺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馥康妮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经核准注销。
庭审中,江雄英、周林城认可:1、抖音号“@佩佩猪”于2020 年 12 月 3 日上传视频内店铺系馥康妮公司于注销前的店内装潢;2、美团应用程序中的“美奢轻创(福州中心)”店铺由馥康妮公司开设,该店铺内商家相册系馥康妮公司于注销前 的店内装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商标注册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电子数据、《全体投 资人承诺书》、工商登记信息、当事人庭审陈述等。
本院认为,懿晟公司系第 12768358 号“ ”注册商标、第 14461344 号“ ”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上述商标仍在有效期内,经权利人许可,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涉案第 12768358 号“ ”商标、第 14461344 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为第 44 类,与被诉侵权行为的美容店服务属于同一类别。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馥康妮公司在其店内装潢使用了 “ ”标识,且在注销后仍然在美团应用程序上继续经营并使用前述标识。江雄英、周林城辩称馥康妮公司注销后已将 相关店铺转让,未提交相应证据,即便属实,馥康妮公司注销 后,其公司股东将用该公司注册的美团账户交由他人使用,亦属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共同实施主体,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馥康妮公司使用的“ ”标识与第 14461344 号“ ” 注册商标相同;与第 12768358 号“ ”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相同,构成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侵权责任承担。馥康妮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邱建平享有的第 12768358 号“ ”注册商标、第 14461344 号“ ” 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馥康妮公司注销后,其经营的美团电子商铺仍在经营,懿晟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因原、被告均未提交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获得的利益的有效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销售数量、规模以及懿晟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原告懿晟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4 万元。被告江雄英、周林城、吴海燕、郑小燕作为馥康妮公司的股东,在申请公司简易注销时,承诺不存在其他未了结事务,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前述赔偿义务应由江雄英、周林城、吴海燕、郑小燕共同承担。被告吴海燕、郑小燕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 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江雄英、周林城、吴海燕、郑小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邱建平享有的第 12768358 号“ ”商标、第 14461344 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去除美团 “美奢轻创(福州中心)”电子商铺内与前述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标识;
二、江雄英、周林城、吴海燕、郑小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广州懿晟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 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40,000 元;
三、驳回广州懿晟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800 元,由广州懿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2900元,由江雄英、周林城、吴海燕、郑小燕共同负担 2900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振云

二O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方 宇
书 记 员 陈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