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律师胡群林办理的卡姿妮商标侵权案

胡群林律师代理卡姿兰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一审判决60万元,被告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73民终450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朵采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新科工业区自编2号A楼。
法定代表人:胡晋文。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雅芙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新科村106国道科甲路段西侧旧坑圣工业厂房2号。
法定代表人:胡晋文。
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晋文,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小北门22号金发商住楼北栋西单元3层西户。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龙,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1401房之自编06单元。
法定代表人:唐琼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朵采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朵采公司”)、广州市雅芙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芙丽公司”)、胡晋文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姿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共同赔偿卡姿兰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2.二审诉讼费用由卡姿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在被诉标识被宣告无效前使用行为的构成侵权是错误的。首先,朵采公司申请第6178163号“卡姿妮”商标与胡晋文申请第15703624号“CARSnÍ”商标时均不存在主观恶意;其次,朵采公司申请第22955951号“卡资妮”商标和胡晋文申请第22588623号“CRASNI”是为了更能与卡姿兰公司的第 1656240号“卡姿兰 carslan”商标和第1970522号“CARSLAN”商标区别开来,并无攀附该商标之主观恶意;再次,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没有突出或超范围使用,不存在主观恶意。2.一审法院判决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赔偿经济损失600000元存在部分错误,应调整为100000元。
卡姿兰公司答辩称:1.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抗辩其标识被无效宣告之前系合法使用是不能成立的,一审判决书已查明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并未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存在变造使用商标字体的行为,且被诉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继续使用,同时继续申请近似的商标,足以证明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存在恶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各种侵权因素及权利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决赔偿数额600000元合法合理,请求予以维持。
卡姿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卡姿妮”、“卡资妮”、“CARSNI”、“CRASNI”等商标的侵权产品;2.判令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连带向卡姿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支出)共计 300万元整;3.判令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关于卡姿兰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的注册及其使用情况。
一审诉讼中,卡姿兰公司明确本案中主张的商标权利为第1656240号、第19705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1656240号“卡姿兰 carslan”商标的注册人为广州曼宝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洗面奶、浴液、洗发液、口红、香水、摩丝、润肤露、去斑霜、增白霜,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10月28日至2011年10月27日,后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7日。2017年5月6日,卡姿兰公司受让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第1970522号“CARSL^n”商标的注册人为广州曼宝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成套化妆用品、花香料原料、牙膏、动物用化妆品、脱毛剂、美容用面膜、染发剂,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2月14日至2013年2月13日,后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2月13日。2007年1月21日,唐炎城、唐锡隆、唐武盛受让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专有权;2017年5月6日,原告受让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对于“卡姿兰”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卡姿兰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2019)京京行终794号《行政判决书》,其中认定原告第1656240号“卡姿兰 carslan”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2013年12月16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2、“卡姿兰”品牌自 2005年开始在腾讯网等网站的宣传资料。
二、关于卡姿兰公司主张的三被告侵权行为。
庭审中,卡姿兰公司主张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的侵权行为表现在:(一)、朵采公司、胡晋文是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被诉标识的商标权利人,雅芙丽公司是标签信息上明确记载的生产商,故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共同生产、销售涉案的被控侵权商品;(二)、代理招商行为,朵采公司在环球化妆品网、火爆化妆品招商网等网站上发布涉案产品的代理招商信息。(三)、宣传推广行为,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及其经销商长期以来通过海报、宣传片、抽奖活动等进行大量的线上线下推广销售活动。卡姿兰公司对此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2019年3月4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作出(2019)粤广海珠第5636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月25日,卡姿兰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卡姿兰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www.jd.com,进入网页后搜索“卡姿妮”,进入“鼓浪屿上的小屋拼购店”购买“滑溜溜护发素卡姿妮护发素还原蛋白香氛滑溜溜发膜倒膜强韧防断发持久留香 卡姿妮还原蛋白香氛滑溜溜250ml”。2019年3月4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作出(2019)粤广海珠第5640号《公证书》,对2019年1月30日收取包裹以及同年2月13日卡姿兰公司委托代理人拆封包裹的实际情况进行公证。
经当庭查验上述《公证书》的公证封存物,显示公证封存物密封完好。打开公证封存物,里面装有“卡姿妮还原蛋白香氛滑溜溜(受损发质)”一支及“卡姿妮魔法香氛spa洗发露”小样包装两袋,产品瓶身上使用“CARSNI”、“卡姿妮口”标识,瓶身背面载明“合格2019/06/02、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雅芙丽公司出品”;小样上使用了“CRASNI口”、“卡姿妮”标识,背面载明“20210908、委托方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被委托方雅芙丽公司”。雅芙丽公司确认其为上述产品的生产商。卡姿兰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产品的有效期为三年,故上述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2日、小样的生产日期是2018年9月8日。
(二)、2019年3月4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作出(2019)粤广海珠第5635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月25日,卡姿兰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卡姿兰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www.taobao.com,进入网页后搜索“卡姿妮”,进入“鼎元朵采卡姿妮洗护”购买“正品卡姿妮洗发水魔法香氛spa洗发露乳发膜植物酵素持久留香水型”、支付金额69元,商品详情处有“卡姿妮网络经销授权书”等内容。2019年3月4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作出(2019)粤广海珠第5643号《公证书》,对2019年1月28日收取包裹以及同年2月13日卡姿兰公司委托代理人拆封包裹的实际情况进行公证。
经当庭查验上述《公证书》的公证封存物,显示公证封存物密封完好。打开公证封存物,里面装有“卡姿妮魔法香氛SPA洗发露(日常护理型)”一支,产品瓶身上使用“CRASNIロ”、“卡姿妮”标识,瓶身背面载明“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方、雅芙丽公司出品被委托方”,瓶身底部载明“合格20180414/21、20210413”。雅芙丽公司确认其为上述产品的生产商。
(三)、2019年3月4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作出(2019)粤广海珠第5637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月25日,卡姿兰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卡姿兰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iPhone 手机及网络,进入拼多多应用后搜索“卡姿妮”,进入“小清新日化”购买“卡姿妮洗发水还原蛋白香氛洗发露持久留香型发乳去屑控油柔顺正品滑溜溜护发素”、支付金额55元。2019年3月4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作出(2019)粤广海珠第5644号《公证书》,对2019年1月28日收取包裹以及同年2月13日卡姿兰公司委托代理人拆封包裹的实际情况进行公证。
经当庭查验上述《公证书》的公证封存物,显示公证封存物密封完好。打开公证封存物,里面装有“卡姿妮还原蛋白香氛洗发露(去屑止痒)”一支,产品瓶身上使用“CRASNI口”、“卡姿妮”标识,瓶身背面载明“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方、雅芙丽公司出品被委托方”,瓶身底部载明“合格20180817/25、20210816”。雅芙丽公司确认其为上述产品的生产商。
卡姿兰公司主张上述(一)、(二)、(三)项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被诉标识“CARSNÍ”、“CRASNI口”、“卡姿妮”侵犯了第1656240号及第1970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则认为结合上述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日期,被诉标识均为有效商标,因此不构成侵权。
(四)、根据卡姿兰公司提交的淘宝店铺交易快照及物流截图显示,2020年3月12日的订单号 886726144688673838产品有“正品卡姿妮沐浴露魔法香氛SPA沐浴原液植物酵素型沐浴乳持久留香”、金额63元;“卡姿妮还原蛋白香氛沐浴露沐浴原液乳保湿清洁持久留香清爽正品”、金额43元,实付款共计96元;运单号码 52375632501642。2020年3月12日的订单号887029730463673838产品有“卡姿妮酵素洗发水魔法香氛SPA洗发露持久留香水型发膜护发素正品”、金额85元、实付款80元,运单号码 75334557661376。2020年3月12日的订单号887127171907673838产品“正品卡姿妮洗发水魔法香氛spa洗发露乳发膜植物酵素持久留香水型”、金额85元、实付款84.85元,运单号码 75334557661376。
卡姿兰公司当庭出示上述订单对应的产品实物,其中粘贴快递单号为52375632501642的包裹中的产品有:卡姿妮还原蛋白香氛沐浴原液(魅力经典500毫升,产品瓶身上使用“CARSNÍ”、“卡姿妮口”标识,瓶身背面载明“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雅芙丽公司出品”,瓶底载明合格 20190729/21、20220728)、卡姿妮魔法香氛SPA沐浴原液(润肤型600毫升,产品瓶身上使用“CRASNI口”、“卡姿妮”标识,瓶身背面载明“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方、雅芙丽公司出品被委托方”,瓶身底部载明“合格20190408/11、20220407”)、卡姿妮魔法香氛 SPA 洗发露(受损发质型400毫升,产品瓶身上使用“CRASNI口”、“卡姿妮”标识,瓶身背面载明“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方、雅芙丽公司出品被委托方”,瓶身底部载明“合格20190905/22、20220904”)、卡姿妮魔法香氛SPA发膜(受损发质型400毫升,产品瓶身上使用“CRASNI口”、“卡姿妮”标识,瓶身背面载明“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方、雅芙丽公司出品被委托方”,瓶身底部载明“合格20180406/21、20210405”)共4瓶;粘贴快递单号为75334557661376的包裹中的产品有:卡姿妮魔法香氛SPA洗发露(日常护理型400毫升,产品瓶身上使用“CRASNI口”、“卡姿妮”标识,瓶身背面载明“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方、雅芙丽公司被委托方”,瓶身底部载明“合格20191022/21、20221021”)、卡姿妮魔法香氛SPA发膜(日常护理型400毫升,产品瓶身上使用“CARSNÍ”、“卡姿妮口”标识,瓶身背面载明“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雅芙丽公司出品,瓶身底部载明“合格 20180409/32、20210408”)、卡姿妮魔法香氛 SPA洗发露小样一包(使用了“CRASNI口”、“卡姿妮”标识,背面载明“20220310、委托方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被委托方雅芙丽公司”)。
(五)、卡姿兰公司提交的2020年3月12日拼多多“葡萄美妆店”订单信息显示:订单编号 200312-488374272732427、产品“正品卡姿妮魔法香氛SPA润发精华素水酵素柔顺护理精华液持久留香”、金额44.8元,快递单号 4304117659103;2020年3月12日拼多多“杨氏美妆店”订单信息显示:订单编号200312-253326132272427、产品“卡姿妮洗发水魔法香氛spa洗发露发膜焗油宝香水味酵素型持久留香”、金额123元,快递单号78122415797312。
卡姿兰公司当庭出示上述订单对应的产品实物,其中粘贴快递单号为4304117659103的包裹中的产品有:卡姿妮魔法香氛SPA润发精华素1瓶(300毫升,产品瓶身上使用“CARSNÍ”、“卡姿妮口”标识,瓶身背面载明“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雅芙丽公司出品,无生产日期)、卡姿妮魔法香氛SPA洗发露小样(使用了“CRASNI口”、“卡姿妮”标识,背面载明“20220310、委托方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被委托方雅芙丽公司”)。粘贴快递单号为 78122415797312 的包裹中的产品有:卡姿妮魔法香氛SPA洗发露(日常护理型600毫升,产品瓶身上使用“CRASNI口”、“卡姿妮”标识,瓶身背面载明“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方、雅芙丽公司被委托方”,瓶身底部载明“合格20191022/22、20221021”)、卡姿妮魔法香氛SPA发膜(日常护理型600克,产品瓶身上使用“CRASNIO”、“卡姿妮”标识,瓶身背面载明“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方、雅芙丽公司被委托方,瓶身底部载明“合格 20180613/32、20210612”)、卡姿妮魔法香氛SPA洗发露小样(同上)。(六)、卡姿兰公司提交的2020年7月10日拼多多“一铺优品”订单信息显示:产品“卡姿妮/香港酵素洗发水魔法香氛滑滑喷雾/200ml 香水型发膜正品”、金额48元、“卡姿妮酵素洗发露卡姿妮魔法香氛洗发水发膜洗护套装组合四件套”、金额41元、“卡姿妮酵素洗发露卡姿妮魔法香氛洗发水发膜洗护套装组合四件套”、金额61元、“卡姿妮/山茶花香氛洗发露卡姿妮去屑止痒轻柔丝滑洗发水发膜洗护”、金额66元、“卡姿妮酵素洗发露卡姿妮魔法香氛洗发水发膜洗护套装组合四件套”、金额64元,快递单号 73134103149277。
卡姿兰公司当庭出示上述订单对应的产品实物,其中粘贴快递单号为73134103149277的包裹中的产品有:卡姿妮酵素润发滑滑喷雾(200毫升,产品瓶身上使用“CRASNI”、“卡姿妮”标识,瓶身背面载明“生产企业雅芙丽公司”,瓶身底部载明“合格20190928/11、20210927”)、卡姿妮魔法香氛SPA沐浴原液(保养型,400毫升,产品瓶身上使用“CRASNI口”、“卡姿妮”标识,瓶身背面载明“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方、雅芙丽公司被委托方”,瓶身底部载明“合格 20190928/11、20220927”)、卡姿妮魔法香氛SPA沐浴原液(润肤型,600毫升,产品瓶身上使用“CRASNI口”、“卡姿妮”标识,瓶身背面载明“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方、雅芙丽公司被委托方”,瓶身底部载明“合格 20190405/11、20220404”)、卡姿妮魔法香氛 SPA 发膜(日常护理型600毫升,产品瓶身上使用“CRASNI口”、“卡姿妮”标识,瓶身背面载明“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方、雅芙丽公司被委托方”,瓶身底部载明“合格 20180710/32、20210709”)、卡资妮去屑止痒香氛洗发露(450毫升,产品瓶身上使用“CRASNI口”、“卡资妮”标识,瓶身背面载明“委托方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受托方”,瓶身底部载明“合格20191219/21、20221218”)共5款产品,卡姿妮魔法香氛SPA洗发露(20210405)。
卡姿兰公司主张上述(四)、(五)、(六)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被诉标识侵犯了第1656240号及第1970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则认为上述证据未经过公证真实性不予确认,仅确认(六)中的“轻柔丝滑香氛洗发露”是雅芙丽公司生产,其余产品均不确认是三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
(七)、卡姿兰公司为证实截止至2020年1月,侵权产品仍然在淘宝上大量销售,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卡姿妮淘宝销售信息截图,显示淘宝网输入“卡姿妮”,共搜索出多条洗发露等产品链接。
(八)、卡姿兰公司为证实被告的招商活动,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代理招商网页截图,显示在环球化妆品网、火爆化妆品招商网中关于朵采公司、卡姿妮产品等介绍。
(九)、卡姿兰公司为证实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的宣传推广活动,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美篇网宣传推广文章、公众号宣传推广文章、微信公众号文章、美篇账号的宣传推广信息等,显示有关于卡姿妮产品的介绍,并使用有以上的被诉标识“CARSNÍ”、“CRASNI口”、“卡姿妮”。
经质证,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认为上述证据(七)(八)、(九)的真实性均无法核实,关联性也有异议,所有微信公众号、美篇均不是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的,所发表的文章均不是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所为。
(十)、卡姿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卡姿妮网上宣传片截图显示“CARSNÍ、卡姿妮口、2015.6”等内容。经质证,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确认,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是2015年上传的,是在“卡姿妮”商标有效期内,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发布该视频是正当合法的。
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为证明其收到第6178163号“卡姿妮”商标无效行政诉讼的二审判决书后,已经销毁了带有“卡姿妮”标识的包装瓶,提交了视频光盘。经质证,卡姿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
对于维权的合理费用,卡姿兰公司主张包括公证费9200元、样品购买费802.22元、律师费50000元。为此,卡姿兰公司提交了公证费发票9张,金额共计9200元;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委托协议(卡姿妮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50000元。
庭审中,朵采公司、胡晋文陈述仅将其注册的涉案被诉标识授权给雅芙丽公司使用,但是该两被告并未参与实际的生产、销售行为。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在庭审中确认以下事实:1.第22588623号、第22955951号商标被宣告无效后,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并未打算提起行政诉讼;2.雅芙丽公司生产的产品直接销售给销售商,再由销售商通过拼多多、淘宝、京东平台进行销售;3.现本案的被诉标识均已停止使用。
朵采公司为第6178163号“卡姿妮”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浴液、香精油、香皂、化妆品、洗衣剂、清洁制剂、染发剂、牙膏、洗发剂(截止),申请日期2007年7月23日,有效期限自2010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2018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朵采公司因上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提起的上诉请求,认定上述商标与第1656240、4698880号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19年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该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
胡晋文为第15703624号“CARSNÍ”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日期2014年11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浴液、洗衣机、染发剂等,有效期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2016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6)第0000102107号《关于第15703624号“CARS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该商标与第1970522号“CARSLAN”、第4698880号“卡姿兰 CARSLAN”的英文部分“CARSLAN”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裁定对第15703624号“CARSNÍ” 商标予以无效宣告。2017年5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该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
胡晋文为第22588623号“CRASNI”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日期2017年1月12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皂、洗发液、浴液、洗衣剂、清洁制剂、牙膏、香精油、染发剂、动物用化妆品(截止),有效期自2018年2月14日至2028年2月13日。2020年3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042692号《关于第22588623号“CRAS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该商标与第4698880号“卡姿兰CARSLAN”、第1970522号“CARSLAN”、第1656240号“卡姿兰carslan”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裁定对第22588623号“CRASNI”商标予以无效宣告。2020年10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该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
朵采公司为第22955951号“卡资妮”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日期为2017年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皂、洗发液、浴液、洗衣剂、清洁制剂、牙膏、香精油、染发剂、动物用化妆品(截止),有效期自2018年9月21日至2028年9月20日。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163546号《关于第22955951号“卡资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该商标与第4264171号“卡姿兰”、第5268941号“卡资兰KAZILAN”、第1656240号“卡姿兰carsla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裁定对第22955951号“卡资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2020年1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该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
经查询,胡晋文在商品类别第3类上申请了多个商标名称为“CARSNI”的商标。朵采公司在商品类别第3类上申请了多个商标名称为“卡姿妮、卡资妮”的商标。“卡姿图”、“卡姿彩”、“卡姿琳 Kazilin”、“卡姿婷”等带有“卡姿”字样的商标被案外人通过申请注册。
朵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07年3月22日,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胡晋文,经营范围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工产品批发、包装材料的销售等。雅芙丽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2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101万元,股东徐凤霞、胡晋文,经营范围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制造等。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为香港注册的私人公司,胡晋文为公司董事。
以上事实,有商标证、行政判决书、网页截图、侵权产品图片、商标详细内容、工商登记信息、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公众号截图、美篇截图、裁定书、交易快照及物流、发票、合同、视频截图、商标检索结果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卡姿兰公司受让取得第1656240号“卡姿兰carslan”、第1970522号“CARSLAn”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关于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的问题。卡姿兰公司在涉案网店购买取得被控侵权商品,有公证书、网页订单截图及产品实物予以证实,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未能提交反证推翻卡姿兰公司的上述证据,故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第1656240号“卡姿carslan”、第1970522 号“CARSLAn”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均属于第三类,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对于标识相似性问题,被控侵权商品瓶身标注的被诉标识“卡姿妮”、“卡资妮”、“CARSNÍ”、“CRASNI”。第一,被诉标识“卡姿妮”与卡姿兰公司第1656240号“卡姿兰 carslan”注册商标中均含有文字“卡姿”二字,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第二,被诉标识“卡资妮”与第1656240号“卡姿兰carslan”注册商标使用的“卡姿”、“卡资”二字整体区别不大,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第三,被诉标识“CARSNÍ”、“CRASNI”与卡姿兰公司的第1970522号“CARSĹAN”注册商标相对比,两个被诉标识的后半部分字母虽由“LAN”变更为“NI”,但英文字母“A”没有横线的设计、“R”字母的不封口的设计,字母中间的单引号的设计等明显的设计特征基本相同,二者在字母构成上近似,再结合该英文商标与卡姿兰公司第1656240号“卡姿兰carslan”近似的“卡姿妮”、“卡资妮”是配合使用,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近似。综上,被控侵权商品与卡姿兰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或类似商品,且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卡姿兰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故被控侵权商品依法应认定为侵权产品。
关于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均标注“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或委托方)、雅芙丽公司出品(或被委托方)”,同时,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被诉标识“卡姿妮”、“卡资妮”为朵采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被诉标识“CARSNÍ”、“CRASNI”为胡晋文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且卡姿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为香港注册的私人公司,胡晋文为公司董事,同时胡晋文亦为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的股东。综合以上事实,朵采公司、胡晋文将其注册商标授权雅芙丽公司使用于本案被控侵权商品,雅芙丽公司接受委托生产本案的被控侵权商品,因此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存在共同生产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已在市场上流通销售,故可以认定朵采公司、胡晋文作为生产商,必然存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而雅芙丽公司作为被委托生产商,其确认生产的产品直接销售给销售商,再由销售商通过拼多多、淘宝、京东平台进行销售,故一审法院认定雅芙丽公司与朵采公司、胡晋文存在共同的销售行为。对于雅芙丽公司抗辩卡姿兰公司未经公证购买的部分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其生产及销售,但该部分产品实物上明确载明了雅芙丽公司作为被委托方或出品方,以及载明了雅芙丽公司的厂址、化妆品许可证编号等信息,雅芙丽公司并未提交反证,且雅芙丽公司自认其生产的产品由销售商通过各大网络购物平台进行销售,故一审法院对雅芙丽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虽然朵采公司曾取得被诉标识“卡姿妮”、“卡资妮”的注册商标,胡晋文曾取得被诉标识“CARSNÍ”、“CRASNI”的注册商标,但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上述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据此,一审法院对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抗辩其在被诉标识被宣告无效之前使用系合法使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并卡姿妮非规范使用其“ ”商标,而是将其变更字体后使用,且在“卡姿妮 “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继续使用。且朵采公司申请注册的“卡资妮”商标与“卡姿妮”商标近似,胡晋文在“CARSNÍ”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无效后,仍申请注册近似的“CRASNI”商标,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告的上述行为实难谓巧合及善意。因此,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在其生产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卡姿妮”、“卡资妮”、“CARSNÍ”、“CRASNI”标识均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现卡姿兰公司要求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停止侵犯卡姿兰公司第1656240号“卡姿兰carslan”、第1970522号“CARSLAN”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赔偿经济损失、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请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卡姿兰公司提交的有关各被告在相关网页、微信公众号、美篇上发布广告进行招商及宣传推广的信息,因上述信息为网络截图信息,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均无法直接证明为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发布或上传,故对卡姿兰公司据此主张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的相关招商、推广行为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举证期限内,卡姿兰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为维权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考虑到卡姿兰公司确有委托公证取证和律师出庭应诉,并购买了相应的侵权产品,必将产生一定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购买产品费用,故本院对合理费用酌情予以确定。因各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实卡姿兰公司所受实际损失或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的侵权获利情况,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根据卡姿兰公司提交证据,可证实涉案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第6178163号“卡姿妮”注册商标已于2019年1月20日被宣告无效;第15703624号“CARSNÍ”已于2017年5月6日被宣告无效。但在此之后三被告仍在本案的被控侵权商品中使用已被宣告无效的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同时,本案的被诉标识在被宣告无效后,卡姿兰公司仍在各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到被控侵权商品,雅芙丽公司、朵采公司、胡晋文在明知其使用的被诉标识无效的情况下,并未及时回收被控侵权商品,具有一定过错)、侵权形式(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包括洗发液、沐浴露、发膜等,并在各大网络电商平台进行销售,销售范围较广、侵权产品种类较多)、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共同的赔偿数额为600000元(含合理费用)。卡姿兰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卡姿妮”、“卡资妮”、“CARSNÍ”、“CRASNI”标识的侵犯卡姿兰公司第1656240号“卡姿兰carslan”、第1970522号“CARSLA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共同赔偿卡姿兰公司经济损失600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三、驳回卡姿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30800元,由卡姿兰公司负担21000元;由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共同负担98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被诉侵权标识是“卡姿妮”、“卡资妮”、“CARSNÍ”、“CRASNI”,朵采公司2007年7月申请的第6178163号“卡姿妮”商标于2019年1月22日无效公告;朵采公司2017年2月申请的第22955951号“卡资妮”商标于2020年11月20日无效公告;胡晋文2014年11月申请的第15703624号“CARSNÍ”商标于2017年5月9日无效公告;胡晋文2017年1月申请的第22588623号“CRASNI”商标于2020年10月6日无效公告。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认为使用“卡资妮”、“CRASNI”商标的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日期在以上商标无效公告之前;而使用“卡姿妮”“CARSNÍ“商标的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日期跨越了以上商标无效公告前后。
本院认为,卡姿兰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第1656240号“卡姿兰carslan”注册商标和第1970522号“CARSLAN”注册商标分别于2001年、2003年核准注册,第1656240号“卡姿兰carslan”注册商标的英文部分与第1970522号“CARSLAN”注册商标基本对应,以上两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例如,根据(2019)京行终794号行政判决的认定,第1656240号“卡姿兰carslan”注册商标在2013年12月16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涉案第1656240号“卡姿兰 carslan”注册商标和第1970522号“CARSLAn”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朵采公司仍然于2017年2月申请第22955951号“卡资妮”商标、胡晋文亦于2014年11月申请第15703624号“CARSNÍ”商标以及于2017年1月申请第22588623号“CRASNI”商标,且以上三项商标分别与卡姿兰公司涉案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朵采公司、胡晋文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主观恶意,以上三项商标最终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因此,无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以上三项商标无效的时间点前后,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卡资妮”、“CARSNÍ”、“CRASNI”,均构成侵害卡姿兰公司涉案商标权的行为。至于朵采公司2007年7月申请的第6178163号“卡姿妮”商标,该商标的字体和字之间的连接线属于特殊设计;鉴于朵采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实际使用时并非规范使用,而是将字体变造后使用,并在第6178163号“卡姿妮 ”商标无效后仍然继续使用,明显存在主观恶意。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使用“卡姿妮”、“卡资妮”、“CARSNÍ”、“CRASNI”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维持。
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明卡姿兰公司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数额或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的侵权获利情况,故综合考虑卡姿兰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主观恶意,卡姿兰公司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共同的赔偿数额为600000元(含合理费用),合法合理,并无畸高情形,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朵采公司、雅芙丽公司、胡晋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 8800元,由广州市朵采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雅芙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胡晋文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文彬
审判员 谭卫东
审判员 刘培英
二0二二年六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廖若薇
书记员 罗炜
书记员 兰海珍